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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5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經濟部為辦理商發展業務,特設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商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商業服務業創新、研發、減碳調、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商業服務業國際合作交流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公司、有限合夥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及管理。 六、零售市場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管理。 七、商工行政資料管理及服務。 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行政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