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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9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三、公路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之管理。 五、公路工程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養護工程事項。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1.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