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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一般性海堤之規劃設計、治理與管理及一級海岸防護區業務,特設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 二、河川治理、區域排水治理與一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 四、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與海堤區域之管理、勘測、劃定及調整變更。 五、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 六、其他有關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