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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10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為辦理各國家公園業務,特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管理處依其轄管區域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人文史蹟之保存活化利用。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與經營之審核、管理及監督。 六、國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有關管理業務事項。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