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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10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都市基礎工程發展業務,特設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

工程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工程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區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有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及驗收。 四、工程施工之品質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 五、村里聯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之勘查彙報及施工督導。 六、其他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工程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1. 工程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