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4 年 03 月 1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臺南國家美術館之籌設,特設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南國家美術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館舍維護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三、前輩藝術家作品捐贈、近現代美術作品之蒐集、研究、典藏、修復及展示推廣。 四、其他有關臺南國家美術館籌設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臺南國家美術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