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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3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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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需立法院同意,但須對立法院負責,含覆議與不信任案兩大制衡機制。

Q · 行政院長到底是誰選的,又要聽誰的?

總統任命無需立法院同意,但要對立法院負責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必再經立法院同意(停止憲法第 55 條適用)。但任命後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要去備詢、預算法案被駁回時可移請覆議、立法院還能對其提不信任案要求下台。這個「總統任命卻對國會負責」的設計,是台灣半總統制的核心,也是行政立法衝突的制度根源。

白話解讀

如果說憲法第200條設計了總統,這條就設計了「跟你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政府」——行政院。它規定了三件你以為自己懂但其實沒搞清楚的事:誰決定行政院長是誰、行政院要對誰負責、立法院怎麼讓行政院長下台。重點來了: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就好,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長要對立法院負責,要去備詢、預算法案被退回時要回去覆議、立法院還可以對他提不信任案。這是台灣憲政設計中最弔詭的地方:總統選出來的人,卻要對立法院負責。當總統的黨跟立法院多數黨不同時,這個設計就會引發劇烈的政治衝突。你看新聞裡「藍綠對抗」「行政立法僵局」的故事,源頭都在這條的字裡行間。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為行政院職權核心規範,1997 年第四次修憲建立三大設計: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停止憲法第 55 條適用)、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含質詢、覆議、不信任案三項機制)、機關組織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構成台灣半總統制憲政架構的關鍵骨幹。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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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行政院長不用立法院同意就能任命?

這是 1997 年第四次修憲的重大改變。修憲前依憲法第 55 條行政院長要經立法院同意,常因多數黨杯葛而難產。1997 年修憲後改為總統直接任命,搭配立法院的不信任案作為制衡。這個設計讓組閣速度大幅加快,但也製造了「總統的人」對「立法院多數」可能不一致的憲政張力,是台灣半總統制最具特色的設計。

Q2立法院的覆議是什麼?

依本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可經總統核可在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在 15 日內表決,全體立委過半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必須接受。覆議是行政院對抗立法院的最後手段,但門檻已從 1997 年前的 2/3 降低到過半,使覆議成功的機率大幅降低。

Q3倒閣案真的可以讓行政院長下台嗎?

理論上可以。依本條第 2 項第 3 款:立委 1/3 以上連署提出不信任案,72 小時冷凍期後 48 小時內表決,過半同意則行政院長 10 日內辭職。但實務上倒閣案自 2000 年以來提出 4 次全部失敗,因為總統可以在倒閣成功後 10 日內解散立法院,立委要冒著重選失去席位的風險才能倒閣。這個同歸於盡的設計讓倒閣變成核武器,存在但幾乎不會真的啟動。

Q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院職權的憲法條文,1997 年第四次修憲確立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對立法院負責的雙首長制架構。

Q5雙首長制是什麼意思?

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總統直選並獨立行使職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但對國會負責,源自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設計。

Q6覆議權是什麼?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認為窒礙難行時,10 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議決的反制權限。

Q7不信任案是什麼?

立委對行政院長提出的倒閣動議,1/3 連署、過半通過則行政院長 10 日內辭職,配套總統可解散立法院。

Q8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要走什麼程序?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直接發布任命令,不需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長就任後需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

Q9立法委員怎麼質詢行政院長?

立法院開會期間,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提出書面或口頭質詢,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有答覆義務。

Q10行政院怎麼移請覆議?

決議案送達 10 日內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 15 日內表決(休會期 7 日內自行集會),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Q11立法院怎麼倒閣?

1/3 立委連署 → 72 小時冷凍期 → 48 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 → 過半贊成則行政院長 10 日內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Q12行政院長 vs 總統 誰的權力大?

總統有任命權與外交軍事大政權,行政院長掌日常行政運作。實務上總統強則閣揆弱、總統弱則閣揆強,制度上沒有明文劃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65条(行政権の内閣帰属)、第66条(内閣の組織と国会への連帯責任)、第69条(衆議院による不信任決議と解散)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86조(국무총리 임명 시 국회 동의 필요)、제87조(국무위원)、제63조(국회의 국무총리 해임건의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國務院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位)、第86条(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
德國Grundgesetz Art. 63(Bundeskanzlerwahl durch Bundestag), Art. 67(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 Art. 68(Vertrauensfrage und Parlamentsauflösung)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 8(nomination du Premier ministre par le Président), Art. 49(responsabilité gouvernementale et motion de censure), Art. 50(démission gouvernementale)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I Section 2 Clause 2(Presidential appointment of executive officers with Senate advice and cons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3

(0800422 制定)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九十一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臺灣省二十五人。   二、自由地區每直轄市各十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五人。   前項第一款臺灣省、第二款每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省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以二人為限;市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各以一人為限。

(0830728 全文修正)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隔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860718 全文修正)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0800422 制定)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九十一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臺灣省二十五人。   二、自由地區每直轄市各十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五人。   前項第一款臺灣省、第二款每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省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以二人為限;市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各以一人為限。

(0830728 全文修正)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隔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860718 全文修正)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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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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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