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需立法院同意,但須對立法院負責,含覆議與不信任案兩大制衡機制。
Q · 行政院長到底是誰選的,又要聽誰的?
總統任命無需立法院同意,但要對立法院負責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必再經立法院同意(停止憲法第 55 條適用)。但任命後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要去備詢、預算法案被駁回時可移請覆議、立法院還能對其提不信任案要求下台。這個「總統任命卻對國會負責」的設計,是台灣半總統制的核心,也是行政立法衝突的制度根源。
如果說憲法第200條設計了總統,這條就設計了「跟你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政府」——行政院。它規定了三件你以為自己懂但其實沒搞清楚的事:誰決定行政院長是誰、行政院要對誰負責、立法院怎麼讓行政院長下台。重點來了: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就好,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長要對立法院負責,要去備詢、預算法案被退回時要回去覆議、立法院還可以對他提不信任案。這是台灣憲政設計中最弔詭的地方:總統選出來的人,卻要對立法院負責。當總統的黨跟立法院多數黨不同時,這個設計就會引發劇烈的政治衝突。你看新聞裡「藍綠對抗」「行政立法僵局」的故事,源頭都在這條的字裡行間。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為行政院職權核心規範,1997 年第四次修憲建立三大設計: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停止憲法第 55 條適用)、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含質詢、覆議、不信任案三項機制)、機關組織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構成台灣半總統制憲政架構的關鍵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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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1997 年第四次修憲的重大改變。修憲前依憲法第 55 條行政院長要經立法院同意,常因多數黨杯葛而難產。1997 年修憲後改為總統直接任命,搭配立法院的不信任案作為制衡。這個設計讓組閣速度大幅加快,但也製造了「總統的人」對「立法院多數」可能不一致的憲政張力,是台灣半總統制最具特色的設計。
依本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可經總統核可在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在 15 日內表決,全體立委過半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必須接受。覆議是行政院對抗立法院的最後手段,但門檻已從 1997 年前的 2/3 降低到過半,使覆議成功的機率大幅降低。
理論上可以。依本條第 2 項第 3 款:立委 1/3 以上連署提出不信任案,72 小時冷凍期後 48 小時內表決,過半同意則行政院長 10 日內辭職。但實務上倒閣案自 2000 年以來提出 4 次全部失敗,因為總統可以在倒閣成功後 10 日內解散立法院,立委要冒著重選失去席位的風險才能倒閣。這個同歸於盡的設計讓倒閣變成核武器,存在但幾乎不會真的啟動。
規範行政院職權的憲法條文,1997 年第四次修憲確立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對立法院負責的雙首長制架構。
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總統直選並獨立行使職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但對國會負責,源自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設計。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認為窒礙難行時,10 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議決的反制權限。
立委對行政院長提出的倒閣動議,1/3 連署、過半通過則行政院長 10 日內辭職,配套總統可解散立法院。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直接發布任命令,不需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長就任後需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
立法院開會期間,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提出書面或口頭質詢,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有答覆義務。
決議案送達 10 日內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 15 日內表決(休會期 7 日內自行集會),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1/3 立委連署 → 72 小時冷凍期 → 48 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 → 過半贊成則行政院長 10 日內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總統有任命權與外交軍事大政權,行政院長掌日常行政運作。實務上總統強則閣揆弱、總統弱則閣揆強,制度上沒有明文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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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九十一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臺灣省二十五人。 二、自由地區每直轄市各十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五人。 前項第一款臺灣省、第二款每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省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以二人為限;市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各以一人為限。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隔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九十一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臺灣省二十五人。 二、自由地區每直轄市各十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五人。 前項第一款臺灣省、第二款每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省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以二人為限;市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各以一人為限。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隔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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