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行政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新一屆的立法委員就職前,行政院院長應辭職,組成看守內閣,由副院長代理:法無明文規定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461號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
yuuuhe11o1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保留基本上是行為法(作用法)之原則,組織法應不受法律保留嚴格之限制。但我國法治過往正屬相反。中央法規第5條第3款,要求一起國家機關無論層級均應以法律定其組織。
依此增修條文第3條第三項、第4條規定,行政院之四級機關及以下級組織得以命令定之。
放寬法律保留原則對組織法之嚴格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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