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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行政院)

  1.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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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需立法院同意,但須對立法院負責,含覆議與不信任案兩大制衡機制。

Q · 行政院長到底是誰選的,又要聽誰的?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必再經立法院同意(停止憲法第 55 條適用)。但任命後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要去備詢、預算法案被駁回時可移請覆議、立法院還能對其提不信任案要求下台。這個「總統任命卻對國會負責」的設計,是台灣半總統制的核心,也是行政立法衝突的制度根源。

白話解讀

如果說憲法第200條設計了總統,這條就設計了「跟你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政府」——行政院。它規定了三件你以為自己懂但其實沒搞清楚的事:誰決定行政院長是誰、行政院要對誰負責、立法院怎麼讓行政院長下台。重點來了: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就好,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長要對立法院負責,要去備詢、預算法案被退回時要回去覆議、立法院還可以對他提不信任案。這是台灣憲政設計中最弔詭的地方:總統選出來的人,卻要對立法院負責。當總統的黨跟立法院多數黨不同時,這個設計就會引發劇烈的政治衝突。你看新聞裡「藍綠對抗」「行政立法僵局」的故事,源頭都在這條的字裡行間。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為行政院職權核心規範,1997 年第四次修憲建立三大設計: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停止憲法第 55 條適用)、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含質詢、覆議、不信任案三項機制)、機關組織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構成台灣半總統制憲政架構的關鍵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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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院長是誰任命的?

由總統直接任命,1997 年修憲後不再需要立法院同意。

Q2行政院長要對誰負責?

對立法院負責,含施政報告、備詢、覆議、不信任案四種機制。

Q3覆議是什麼?怎麼運作?

行政院認為法案窒礙難行時,10 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議,立委過半維持原案才強制接受。

Q4不信任案怎麼提?

1/3 立委連署 → 72 小時冷凍 → 48 小時內表決 → 過半通過則行政院長 10 日內辭職。

Q5倒閣成功後會怎樣?

行政院長辭職,總統可同時解散立法院,立委要冒著重選失去席位風險才能倒閣。

Q6為什麼修憲取消立法院同意權?

1997 年第四次修憲為解決組閣困難,改總統直接任命,搭配不信任案作為制衡。

Q7覆議門檻為何從 2/3 降為過半?

1997 年修憲降低門檻,使覆議成功率大降,弱化行政院對抗立法院的工具。

Q8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跟這條什麼關係?

本條第四項是組基法的憲法授權,各部會組改、員額、職等都依此法源運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65条(行政権の内閣帰属)、第66条(内閣の組織と国会への連帯責任)、第69条(衆議院による不信任決議と解散)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86조(국무총리 임명 시 국회 동의 필요)、제87조(국무위원)、제63조(국회의 국무총리 해임건의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國務院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位)、第86条(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
🇩🇪 德國Grundgesetz Art. 63(Bundeskanzlerwahl durch Bundestag), Art. 67(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 Art. 68(Vertrauensfrage und Parlamentsauflösung)
🇫🇷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 8(nomination du Premier ministre par le Président), Art. 49(responsabilité gouvernementale et motion de censure), Art. 50(démission gouvernementale)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I Section 2 Clause 2(Presidential appointment of executive officers with Senate advice and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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