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2. 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