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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2.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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