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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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