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