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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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