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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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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