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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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