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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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