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前項出缺人數,係指因辭職、去職、死亡者。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