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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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