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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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