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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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