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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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