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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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