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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2.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圈選二名以上者。 四、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五、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 六、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七、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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