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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院長、副院長選舉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其推選主席會議,由資深者主持,資同者以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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