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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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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立法委員姓名,由立法委員各圈選一人。
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票印列第一次得票較多之首二名及其同票數之人,由立法委員圈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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