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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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