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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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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委員於唱到姓名時,贊成者起立答曰:「贊成」,反對者起立答曰:「反對」,棄權者起立答曰:「棄權」;未答應者,應予重唱一次。
依次唱名序及主席姓名時,免予唱名。主席表決權之行使,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後段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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