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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3.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務、管理及考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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