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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後,送研考科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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