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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用法官助理依下列考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2. 前項規定,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約用契約另有約定外,於約用法官助理準用之。
  3. 前二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合併計算。但受考核人僅有一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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