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