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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法官兼院長、法官兼庭長或上級審法官(含調派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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