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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除第一款、第二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三、法官代表十二人,依下列分組及應選名額,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一)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二)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三)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五)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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