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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之學者專家委員: 一、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參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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