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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司法院發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或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有效期間至原有效期限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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