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申請改任為少家法院法官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法官。 二、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指具有與少年保護或少年事件處理相關之法律、心理、精神醫學、教育、犯罪、社會、家庭動力、兒童及少年保護或福利、諮商與輔導、社會政策、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等方面之專業學識、經驗。 三、家事事件相關學識、經驗:指具有與處理家事事件相關之法律、性別平權、兒童少年及弱勢保護、家庭關係、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家庭暴力、心理、精神醫學、諮商與輔導、新移民、多元文化、家事調解和解、教育、社會福利、社會政策、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等方面之專業學識、經驗。 四、熱忱:指對少年保護、少年或家事事務之處理具有高度興趣與專注,樂於持續努力去探討、學習、研究與處理,並得參考下列各目判斷之: (一)過去處理審判事務之方法與態度。 (二)積極、主動、用心及投入之程度。 (三)具備責任心與使命感。 (四)持續學習吸納新知。 (五)其他足認具備辦理少年或家事事件熱忱之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