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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法官,擇優改任之: 一、具有少年保護意識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 二、最近五年考績無三年以上列乙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情形。但考績及職務評定未達五年者,以五年計。 三、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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