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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一款所定少年保護意識、熱忱及第六條第一款所定具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熱忱之認定得由司法院依申請人之學識、經驗,參考下列事項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認定之: 一、曾否辦理少年或家事事件,其所辦理事件類型(少年、家事或二者兼辦)及期間。 二、曾否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機構(團體)與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之講習、研討會。 三、曾否參與政府機關、公私立機構(團體)與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之會議或從事相關活動。 四、曾否受邀擔任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研討會(或講習)之講座、報告人、與談人。 五、曾否在職進修與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之課程。 六、曾否經常發表與少年或家事議題相關之文章或論文。 七、有無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碩士以上學位論文。 八、其他足認具備辦理少年或家事事件意識及熱忱之事項,並得由申請人提出三百字內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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