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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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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或第六條
資格之法官,得檢附
第五條或第七條及第八條
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少家法院
少年
法庭法官或
家事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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