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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第四條或第六條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第五條或第七條及第八條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或家事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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