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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立法宗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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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正當法律程序:各種行政行為個別應遵守行政程序 (一)⚠️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 1、資訊公開的目的(同法第1條) 2、政府資訊(第3條)、適用機關(第4條) 3、資訊公開方式 (1)📌應主動公開:該法第7、8條 (2)📌應人民申請提供:該法第9、10、12、13、14、15條規定。 4、限制公開或提供(該法第18條) 5、不服資訊公開的救濟(第20條):課予義務訴願(訟) 6、審理:第21條 7、費用:第22條 (二)、閱覽卷宗 1、立法目的:當事人武器平等、當事人參與原則 2、閱覽卷宗的要件: (1)申請人:僅限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涉及其法律上利益者為限。 (2)申請期間:必須於行政程序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訴願、行政訴訟)申請。 3、限制提供之事項: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4、申請提供閱覽卷宗不服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必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5、📌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二者提供閱覽資料卷宗的關係、區別 (三)聽證-正式程序 1、聽證vs公聽會的區別 2、⚠️行政處分的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07~109條、釋字第709、739號 3、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155、156)、行政計畫(行政程序法163、164)之聽證 4、聽證舉行程序:行政程序法54~66 5、經聽證處分vs不經聽證處分之區別:注意行政程序法109 (四)⚠️陳述意見-非正式程序 1、行政處分陳述意見的原則(行政程序法102、103)、行政罰法42) 2、陳述意見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04~106條 3、欠缺陳述意見的法律效果: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五)記(敘)明理由 1、原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行為,應將主旨、事實、法令依據、理由告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2、Exc:行政程序法97 3、欠缺記明理由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六)教示救濟 1、行政機關作成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應告知救濟期間、方法、受理機關。 2、行政程序法規定: (1)違反教示救濟的法律效果:對行政處分的效力,不生影響。但是必須依行政程序法98、99規定處理 (2)⚠️違反教示期間之處理:行政程序法98 (3)違反教示受理機關之處理(行政程序法99) (七)各種違反行政程序之法律效力: 1、違反管轄: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115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2、補正,不補正得請求撤銷:陳述意見、記明理由、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3、違反公務員廻避義務:得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 4、未送達: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5、違反教示救濟:對行政處分效力,不生影響 6、書寫錯誤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101處理 7、⚠️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程序法111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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