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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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提供履約爭議調解與仲裁雙軌;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採先調後仲裁強制機制。
Q · 跟政府機關工程款談不攏,廠商有什麼救濟路線?
能。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案還能強制仲裁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履約爭議廠商有兩條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關鍵在第二項:廠商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絕;若採購屬工程或技術服務,調解不成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廠商可逕行提付仲裁,機關同樣不得拒絕(先調後仲裁)。財物與勞務採購則無此強制仲裁保障。
白話解讀
你簽了政府的工程標案,做到一半發現設計圖有問題、變更多到公司快撐不下去。跟機關談,承辦人每次都說『再研究』。你準備走法律,律師告訴你:一般民事訴訟三審走完六到八年,你公司早就倒了。這條就是為這種絕望時刻而存在。它給廠商兩條快車道: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句「機關不得拒絕」: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一定要陪你走完;如果你的案子是工程或技術服務,調解不成還能轉仲裁,機關照樣躲不掉。一般人告政府是爬坡,廠商拿這條打政府是走平路。但注意,這把王牌只給工程和技術服務採購,財物採購和勞務採購不適用強制仲裁。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為履約爭議救濟之程序性規範,提供調解與仲裁雙軌機制:廠商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並設「先調後仲裁」強制條款,於調解不成立時廠商得逕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本條與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之異議申訴(第 74 至 85 條)分流,專責處理契約履行階段之爭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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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政府機關打履約官司要多久?
一般民事訴訟三審走完平均六到八年,對現金流緊繃的中小廠商幾乎致命。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約三到六個月有結果,仲裁約八到十二個月出判斷。若案件符合工程或技術服務定義,走第85條之1的先調後仲裁是最快且機關躲不掉的路線。
Q2財物採購的履約爭議沒救嗎?
不是沒救,是救濟路線不同。財物採購調解不成時,機關可拒絕轉仲裁,廠商只能走民事訴訟,或合約本身有仲裁條款才能仲裁。簽約前可試著與機關協商將仲裁條款直接寫入合約,為自己爭取快速通道。
Q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值得信任嗎?
委員會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各地方政府設立,委員含法律、工程、建築、財務專家與學者,懂採購實務,不需從頭解釋技術爭議。依本條第三項調解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出席前準備兩頁內爭議摘要呈現重點,可大幅提高勝率。
Q4政府採購 履約爭議 調解是什麼?
機關與廠商在契約履行階段(工期、價金、驗收等)發生爭執,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的爭議解決程序,廠商申請時機關不得拒絕。
Q5先調後仲裁是什麼意思?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調解不成立、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時,廠商可逕行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的強制機制。
Q6本條的調解和招標異議申訴差在哪?
招標審標決標階段爭議走第74至76條異議申訴;本條只處理契約簽訂後履行階段的爭議,兩者分流。
Q7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什麼機構?
中央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專業委員會,委員含法律工程財務專家,辦理採購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
Q8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怎麼申請調解?
蒐集合約與履約文件 → 撰寫調解申請書 → 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廠商申請機關不得拒絕。
Q9調解不成怎麼轉仲裁?
確認採購屬工程或技術服務 → 備妥仲裁申請書 → 向仲裁機構提付,機關不得拒絕;財物勞務則只能走訴訟。
Q10申請調解要花多少錢?
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按請求金額級距計收,遠低於仲裁費,更低於民事訴訟裁判費(約1.1%)加律師費。
Q11怎麼判斷我的案子屬於工程還是財物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定義:工程指土木建築設施、技術服務指專業服務;採買電腦設備屬財物採購。類型決定能否強制仲裁。
Q12調解 vs 仲裁 vs 訴訟哪個有利?
調解最快最省(3-6個月)但需雙方合意;仲裁終局且等同確定判決(8-12個月);訴訟最慢(6-8年)。工程案優先走先調後仲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調解 | 仲裁(強制) | 民事訴訟 |
|---|---|---|---|
| 適用採購類型 | 全部類型 | 僅工程及技術服務 | 全部類型 |
| 機關可否拒絕 | 廠商申請者不得拒絕 | 工程及技術服務不得拒絕 | 不適用 |
| 平均耗時 | 3-6 個月 | 8-12 個月 | 三審 6-8 年 |
| 費用 | 級距收費最低 | 仲裁費中等 | 裁判費約 1.1% 加律師費 |
| 終局效力 | 成立者具執行力 | 等同確定判決(仲裁法 37) | 三審定讞 |
調解
- 適用採購類型
- 全部類型
- 機關可否拒絕
- 廠商申請者不得拒絕
- 平均耗時
- 3-6 個月
- 費用
- 級距收費最低
- 終局效力
- 成立者具執行力
仲裁(強制)
- 適用採購類型
- 僅工程及技術服務
- 機關可否拒絕
- 工程及技術服務不得拒絕
- 平均耗時
- 8-12 個月
- 費用
- 仲裁費中等
- 終局效力
- 等同確定判決(仲裁法 37)
民事訴訟
- 適用採購類型
- 全部類型
- 機關可否拒絕
- 不適用
- 平均耗時
- 三審 6-8 年
- 費用
- 裁判費約 1.1% 加律師費
- 終局效力
- 三審定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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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910116 增訂)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六十九條之調解與第六章之異議申訴,同為本法之爭議解決機制,應同置於第六章,故將本條及新增訂之調解條文列於第八十五條之後,第八十六條之前。 三、第一項照朝野協商結論修正。 四、原條文第一項末段修正移列為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有關調解之程序及效力,仍以本法為主要依據,如本法無特別規定,方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故文字並酌予修正。 六、增訂第四項,明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授權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0960608 修正)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修正)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以發揮調解之功能;另先調解後仲裁之規定,考量技術服務常與工程之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事項有關,為儘速處理技術服務案件所衍生之履約爭議,爰增訂技術服務採購亦適用本項規定。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第六十九條之調解與第六章之異議申訴,同為本法之爭議解決機制,應同置於第六章,故將本條及新增訂之調解條文列於第八十五條之後,第八十六條之前。 三、第一項照朝野協商結論修正。 四、原條文第一項末段修正移列為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有關調解之程序及效力,仍以本法為主要依據,如本法無特別規定,方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故文字並酌予修正。 六、增訂第四項,明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授權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以發揮調解之功能;另先調解後仲裁之規定,考量技術服務常與工程之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事項有關,為儘速處理技術服務案件所衍生之履約爭議,爰增訂技術服務採購亦適用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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