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 2.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 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 4.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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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提供履約爭議調解與仲裁雙軌;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採先調後仲裁強制機制。
Q · 跟政府機關工程款談不攏,廠商有什麼救濟路線?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履約爭議廠商有兩條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關鍵在第二項:廠商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絕;若採購屬工程或技術服務,調解不成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廠商可逕行提付仲裁,機關同樣不得拒絕(先調後仲裁)。財物與勞務採購則無此強制仲裁保障。
白話解讀
你簽了政府的工程標案,做到一半發現設計圖有問題、變更多到公司快撐不下去。跟機關談,承辦人每次都說『再研究』。你準備走法律,律師告訴你:一般民事訴訟三審走完六到八年,你公司早就倒了。這條就是為這種絕望時刻而存在。它給廠商兩條快車道: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句「機關不得拒絕」: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一定要陪你走完;如果你的案子是工程或技術服務,調解不成還能轉仲裁,機關照樣躲不掉。一般人告政府是爬坡,廠商拿這條打政府是走平路。但注意,這把王牌只給工程和技術服務採購,財物採購和勞務採購不適用強制仲裁。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為履約爭議救濟之程序性規範,提供調解與仲裁雙軌機制:廠商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並設「先調後仲裁」強制條款,於調解不成立時廠商得逕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本條與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之異議申訴(第 74 至 85 條)分流,專責處理契約履行階段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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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可以申請調解嗎?▾
可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廠商申請時機關不得拒絕。
Q2什麼是先調後仲裁?▾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調解不成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時,廠商可逕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Q3財物採購履約爭議也能強制仲裁嗎?▾
不行,財物與勞務採購調解破局時機關可拒絕仲裁,廠商只能走民事訴訟或合約仲裁條款。
Q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誰設立的?▾
中央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委員含法律工程財務專家。
Q5調解和仲裁哪個快?▾
調解約三到六個月、仲裁約八到十二個月,都遠快於民事訴訟三審的六到八年。
Q6申請調解要付多少費用?▾
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按請求金額級距計收,遠低於仲裁費與訴訟裁判費加律師費。
Q7招標階段被刷掉也用這條嗎?▾
不是,招標審標決標爭議走第 74 至 76 條異議申訴;本條只處理契約履行階段爭議。
Q8仲裁判斷機關可以再上訴嗎?▾
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相同(仲裁法第 37 條),機關須照辦不能再上訴三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調解 | 仲裁(強制) | 民事訴訟 |
|---|---|---|---|
| 適用採購類型 | 全部類型 | 僅工程及技術服務 | 全部類型 |
| 機關可否拒絕 | 廠商申請者不得拒絕 | 工程及技術服務不得拒絕 | 不適用 |
| 平均耗時 | 3-6 個月 | 8-12 個月 | 三審 6-8 年 |
| 費用 | 級距收費最低 | 仲裁費中等 | 裁判費約 1.1% 加律師費 |
| 終局效力 | 成立者具執行力 | 等同確定判決(仲裁法 37) | 三審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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