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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自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接管之日起,該檔案之管理應用,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2. 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應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向各機關提出者,各機關應即移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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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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