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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財政部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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