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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被告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4.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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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污點證人 I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例如與所供出的對象有上下游關係),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實務100台上5757:法條僅要求「得以追訴」案件中的其他正犯或共犯,不要求要讓其他正犯或共犯被定罪的程度)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窩裡反條款 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證人刑事豁免條款 I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4 2情形檢察官雖同意但如仍然起訴,「審判中」得減權或免刑 IV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參考自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775#footnote-marker-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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