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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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