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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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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借調他機關人員充任法官助理者,應得他機關之同意。其以全部時間借調者,其借調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續行借調,並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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