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於智慧財產法院或其他法院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智慧財產法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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