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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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