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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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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
第四條第一款
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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