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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 三、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四、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五、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六、非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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