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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任法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得向服務機關申請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2.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之占缺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最後占缺機關。
  3.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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