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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有第四條所定不予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情形時,服務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2.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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